(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斌与被告宫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宫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33号原告:胡斌,男。被告:宫婷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宫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