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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法民特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冷A申请宣告冷B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A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法民特字第00061号申请人冷A,男。申请人冷A申请宣告冷B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冷A诉称,冷A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冷B。冷A与张某于1996年离婚。2010年8月23日凌晨,冷B、黄某、周某、祝某、罗某、樊某、石某、马某、陈某、管某、刘某、杨某等十二人在重庆市江北区相国寺码头嘉陵江边玩耍时,冷B不慎落入江水失踪。经家人和牛角沱派出所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冷B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冷B,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某地。冷A与冷B系父子关系。2010年8月23日凌晨,冷B与黄某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相国寺码头嘉陵江边玩耍时,冷B不慎落入江水失踪。经家人报警及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10月26日在报纸上刊登寻找冷B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冷B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冷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故冷B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冷B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