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曾凡连、蒋新来等与王学者、王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连,蒋新来,王学者,王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曾凡连,个体户。原告蒋新来,个体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俊刚,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学者,个体户。被告王琼芳,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凡连、蒋新来与被告王学者、王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凡连、蒋新来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连、蒋新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曾凡连、蒋新来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冠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