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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余清与阳朔县龙颈河森林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余清,阳朔县龙颈河森林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黄余清,居民。委托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阳朔县龙颈河森林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勋,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容科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余清与被告阳朔县龙颈河森林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余清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余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余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410元,由原告黄余清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