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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51号原告徐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