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51号原告徐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