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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昌,李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平路庙乡晋王村六组,农民。被执行人李平虎,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平路庙乡伏龙村(西伏龙)农民。王会昌申请执行人李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07)蒲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会昌于2013年7月5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平虎应履行的借款32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300元(不含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平虎长期在外,无法执行,于2008年11月19日终结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平虎有履行能力,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平虎人民币11906元,(其中案款3300元,利息8606元)。该案款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07)蒲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孙百顺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兴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