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朱乃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乃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乃富,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紫罗村人,农民,住。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顺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乃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军、被告人朱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朱乃富无证驾驶晋K×××××吉利轿车由和顺县城去往紫罗村途中,行驶至井玉沟廉租房附近路段时,追撞于同向行驶梁高平所骑自行车尾部,造成梁高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及时对朱乃富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9.54mg/100ml,被告人朱乃富为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某、丁某、王某的证言,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朱乃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乃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将他人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乃富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乃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