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桂芝与王峰、卜荣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芝,王峰,卜荣琪,十堰市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十堰联运工贸有限公司,金林,莫颜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77号原告赵桂芝。第一被告王峰。第二被告卜荣琪,系王峰之妻。第三被告十堰市润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普林东路**号2-1-1。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第四被告十堰联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八亩地汉江路**号。第五被告金林。第六被告莫颜成。原告赵桂芝诉被告王峰、卜荣琪、十堰市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十堰联运工贸有限公司、金林、莫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桂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峰、卜荣琪、十堰市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十堰联运工贸有限公司、金林、莫颜成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峰、卜荣琪、十堰市润龙实业有限公司、十堰联运工贸有限公司、金林、莫颜成价值3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赵桂芝及担保人赵磊的两套住房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