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李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40号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湛文。委托代理人黄琴,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