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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佩玲与曾祥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玲,曾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佩玲,被执行人曾祥建,本院在执行王佩玲申请执行曾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祥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