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佩玲与曾祥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玲,曾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佩玲,被执行人曾祥建,本院在执行王佩玲申请执行曾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祥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