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九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21号原告张九军。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文广,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军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张九军承担。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