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郭延成与郭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成,郭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郭延成。被告郭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延成与被告郭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延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延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延成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