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商初字第470号原告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地址:鱼台县张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左传栋,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克华,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神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祝忠祥,经理。
原告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广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武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产品供需协议,依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4月4日开始供货,截止到8月2日,被告共欠货款658526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5852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52682.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产品供需协议,协议以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为甲方(供方),以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需方)。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聚氨酯树脂,货到后,乙方办理收货凭证,70天内乙方付清货款,超过70天未付清货款,乙方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空桶按市场价格回收,直接冲抵树脂货款。依约定,原告(甲方)于2013年4月4日开始向被告(乙方)供货,截止到8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47.13吨,价款共计998618元,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退货折款220420元,退空桶折款16074元,被告共计欠货款662124元,2013年8月2日原告送货计款144200元,减损耗1442元,退货计款143050元,4月5日退桶3306元,各项合计,被告共欠款658526元。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65852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52682.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收条、邱建萍证言、管理者代表任命令等相关证据证实,均已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合同,原告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裕弘服饰有限公司代表人虽未签字,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履行,原告履行加工合同后,被告应履行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事实清偿,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鱼台县裕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华凯树脂有限公司加工费45794.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鱼台县裕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广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