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郭俊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俊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祝凤归。被告:郭俊良。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