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丁全诉常仕斌、常升利、申润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全,常仕斌,常升利,申润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米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张丁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成庆,米脂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仕斌,男,汉族。被告常升利,男,汉族。被告申润章,男,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全诉被告常仕斌、常升利、申润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丁全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丁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张丁全承担。审判长 马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