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2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彪与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张友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449号原告王彪,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汾庄50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平,董事长。被告张友民,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诉被告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张友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媛人民陪审员 王子旭人民陪审员 郭 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