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余圣迁与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圣迁,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初字第32号原告余圣迁。被告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少敏。委托代理人陈娟娟。第三人曾庆和。原告余圣迁诉被告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9月25日向被告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圣迁以与合伙人及被告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协调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圣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圣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圣迁负担。审 判 长 刘良海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