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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明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石明玉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丰势,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明玉,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李金柱,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维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宝来公司)与被告石明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宝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家、被告石明玉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柱、徐维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宝来公司诉称:广宝来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0年10月27日,公司经增资扩股,股东变更为凤阳县建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ACEWAPMARKETINGCORP(ACEWAP营销公司)、游圣民、黄仲平。其后,由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董事长石明玉不愿履行职责,并扣留公司证照及印章等,致使公司无法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副董事长王丰势依多数董事提议,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罢免石明玉董事长职务、交出公司证照及印章等公司财物、推选王丰势为继任董事长的决议。决议作出后,石明玉置之不理,拒绝交出公司证照及印章等公司财物。为此,王丰势代表公司诉讼来院,要求石明玉返还广宝来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石明玉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王丰势未经变更登记,即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起诉,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董事会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自始无效。请求驳回广宝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并未赋予董事会选举及罢免董事长的权利。而对于董事长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广宝来公司章程第六章“董事会”一章,对于公司的董事长,只是直接规定由甲方即凤阳县建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委派,也没有规定董事长的产生及罢免程序。故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广宝来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选举或罢免董事长的权利。2012年2月10日由副董事长王丰势召集的广宝来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超越了董事会职权范围,作出的决议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章程,应为无效决议。且在之后的2012年3月1日广宝来公司股东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上明确载明,该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石明玉主持会议,广宝来公司的其他股东代表也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说明王丰势等股东在2012年2月10董事会之后对石明玉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仍是认可的。因此,王丰势以广宝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广宝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宝来特种石英(凤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任进行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