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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黄泽辉、彭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黄泽辉,彭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责人杨朝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春,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辉。被告彭晓玲。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黄泽辉、彭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