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员相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