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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14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邓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451-2号申请执行人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第21层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被执行人邓瑶。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与邓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346089元。邓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明光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唐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