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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民一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花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3005号原告:花某某,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花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花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