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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行审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与黄丰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黄丰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28号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朱彭年,局长。被执行人:黄丰修。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黄丰修拒不履行其永环罚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黄丰修所作的永环罚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黄丰修于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环罚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80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朱新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