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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马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建行大厦2楼。代表人:崔滨州,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任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马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8800.63元及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