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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曾某。被告徐某。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于2011年3月初外出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以彩礼8000元订婚,2006年9月27日(农历2006年8月6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2008年9月18日在甘肃省庆城县白马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3月初被告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9月25日撤回起诉,但被告仍无音信。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陪嫁物有双缸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审理中,原告只要求离婚,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白马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庆城县白马乡冉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徐某于2011年3月初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3、(2012)庆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2年9月25日撤回起诉。4、调查徐彦峰笔录一份,证实被告徐某外出至今未归、无法联系。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尤其是被告于2011年3月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达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文晖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