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3-388-4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承耀,陈翼勇,李慧,邱雯,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绅鹰世家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388-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业,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承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翼勇(又名:XX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邱雯,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绅鹰世家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02月向被执行人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承耀、李慧、陈翼勇、邱雯、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绅鹰世家饰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承耀、李慧、陈翼勇、邱雯、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绅鹰世家饰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承耀、李慧、陈翼勇、邱雯持有出国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李承耀、李慧、陈翼勇、邱雯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李承耀、李慧、陈翼勇、邱雯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汝成审 判 员 程徐林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