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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唐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陶××,桂林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0月29日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艳红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