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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学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李学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191号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竹西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4102-X。法定代表人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克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英,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徐春红,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在关联案件中一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