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忠华与汪秋宁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华,汪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2-1号原告:孙忠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秋宁,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孙忠华诉被告汪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忠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秋宁的存款2.2万元依法冻结,并以其个人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秋宁在黄山区新明乡财政所存款22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