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葛秀芝与唐山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芝,唐山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葛秀芝,农民。被告唐山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芝与被告唐山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秀芝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葛秀芝负担。审判员 刘晓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荟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