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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梁振华,男,195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临泉县农村信用合联作社与梁振华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振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合计78.94万元,承担诉讼费3898元。经查被执行人梁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