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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委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余杭区人民法院与侯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杭区人民法院,侯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余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侯海龙,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章爱凤与侯海龙、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余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侯海龙负担案件受理费1071元。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委托我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海龙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余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