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附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剑宇与刘力刚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剑宇,刘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刑附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徐剑宇,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力刚,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剑宇与被执行人刘力刚故意伤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