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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下行初字第80号原告李小平。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原告李小平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拆迁人提供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行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平诉称,被告履职过程中,在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提供给拆迁人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百井坊指挥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向百井坊指挥部提供原告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本案中,原告所属房屋被列入杭房拆许字(2009)第0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百井坊指挥部为拆迁人,与原告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有权向被告申请查询登记资料。而被告向百井坊指挥部提供登记资料的行为,是依据前述规定为房屋拆迁工作提供服务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小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书生审判员  周培芳审判员  徐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麟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