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许金海与张宗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海,张宗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43号原告许金海。被告张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海诉被告张宗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宗丽的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亦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