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华彬申请执行黄烈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彬,黄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彬,男,汉族,住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黄烈飞,男,汉族,住泸县方洞镇。关于李华彬等申请执行黄烈飞买卖合同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烈飞每月应领工资1600元,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