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29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梅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