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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惠建中、杜元霞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建中,杜元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惠建中,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原告杜元霞,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系惠建中之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滨河大道。法定代表人罗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引常,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杨红岗,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建中、杜元霞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建中、杜元霞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惠建中、杜元霞承担。审判员 白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振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