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惠建中、杜元霞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建中,杜元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惠建中,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原告杜元霞,女,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系惠建中之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滨河大道。法定代表人罗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引常,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杨红岗,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建中、杜元霞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建中、杜元霞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刘引常、杨红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惠建中、杜元霞承担。审判员 白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振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