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楼行初字第133号原告易X,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原告熊XX,女,1973年0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易X之妻。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该局局长。
原告易X、熊XX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生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X、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X、熊XX承担。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青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