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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德金与庄树鳅、杨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金,庄树鳅,杨建云,晋江市东禾裕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500号原告张德金,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树鳅,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云,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满族。第三人晋江市东禾裕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金与被告庄树鳅、杨建云、第三人晋江市东禾裕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