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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3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温某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