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肖Y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肖Y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王XX,女。被告肖YY,男。原告王XX与被告肖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肖YY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YY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04年10月我们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5年2月我便盲目草率的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间缺乏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断疏远、恶化。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我只好忍辱负重,但被告却对我蛮横无理,与我争吵不休,我们已分居生活,故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肖YY辩称:我与原告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频繁接触了解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互敬互爱,几乎没有发生过纠纷。2010年原告虽做了一些错事,但我仍对她厚爱有加。故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当庭予以认定,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协商后到西安西京医院接受人工授精术,2007年8月6日生育一子肖ZZ,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一同外出打工。2009年双方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务工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经双方父母劝解,双方和好。2013年5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被告即外出务工,本院通知其到庭参加调解及庭审,但被告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在外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XX与肖YY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赵 峰人民陪审员 :章咏梅人民陪审员 :吴文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校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