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沈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庞邦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倪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