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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安华、许安平与朱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华,许安平,朱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朱安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许安平,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朱永昌,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永昌在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中58000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