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合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2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何家畔乡盘马行政村北庄自然村。居民身份号码:6228241990********。被告席某某,女,生于1992年8月1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住何家畔乡盘马行政村北庄自然村。居民身份号码:6228211992********。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诉称:1、请求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返还原告订婚花费9.7万元、举办婚礼花费4.6万元、寻人花费3750元、带走现金4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席某某辩称:要求与原告和好;若原告执意离婚,应当给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2万元,婚前购置财产归各自所有,“农家乐面馆”归被告所有。汪某某与席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6.2万元订婚,2013年3月29日在何家畔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2013年6月20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席某某离家出走,汪某某家人多次到席某某娘家说和劝叫均无果。2013年9月29日汪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六门柜一个、29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三人沙发一个、茶几一个、电磁炉一个、煤气灶一个,赤城街道“农家乐面馆”一处(含房租价值3000元左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汪某某与席某某离婚;二、席某某一次性返还汪某某彩礼4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归汪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汪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