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吴某,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建业村2栋9号。被告:慈某某,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