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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友诉被告咸阳彩秦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友,咸阳彩秦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王明友,男,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委托代理人梁泽滨,系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咸阳彩秦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继涛,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淑雅,系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友诉被告咸阳彩秦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明友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