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莎,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