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事业部、庞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事业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事业部,:78288236-9。负责人庞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事业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出票人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事业部,支付人为招商银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号码为308000539425462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电路事业部有权向支付人招商银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