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俞卫忠与施根弟、钱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卫忠,施根弟,钱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俞卫忠。委托代理人李云华,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根弟。被告钱亚娟。原告俞卫忠与被告施根弟、钱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3年10月25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卫忠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根弟、钱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卫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25日,被告施根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两次各借款30,000元,并出具收条约定于2013年6月4日及6月15日一次性还请。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施根弟催讨,但其至今未还款。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一、被告施根弟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施根弟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约定借款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钱亚娟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施根弟、钱亚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施根弟、钱亚娟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5日,被告施根弟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超期还款加息50%。2013年4月25日,被告施根弟又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6月4日,超期还款加息50%。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施根弟未履约还款,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二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本案原告俞卫忠与被告施根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施根弟向原告出具的二份借条,足以证明其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期归还的事实。现借款已逾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施根弟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约定的逾期利息已超过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自愿调整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因该债务系在被告施根弟、钱亚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根弟、钱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卫忠借款60,000元;二、被告施根弟、钱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卫忠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施根弟、钱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卫忠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920元,由被告施根弟、钱亚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贵荣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人民陪审员 朱月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